【热门】承包合同锦集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包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承包合同 篇1甲方(发包方):XXXXXX
乙方(承包方):
本协议签订的背景:
乙方系甲方公司内部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决定将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以公司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经营。现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
乙方承包的标的物为公司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在约定的期限内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地产工程项目所涉的房地产全部完成销售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1、乙方以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即由乙方负责融资,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的运营活动,公司其他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
2、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每年向乙方支付承包金 万元。该笔款项于每年之前付清。
3、乙方承诺从项目前期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中优先拨出资金作为承包金支 ……此处隐藏8801个字……立一个新合同来变更或终止原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约,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要约予以承诺,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当事人不予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变更或解除权是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变更权和解除权是形成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变更权或解除权的产生,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规定。合同约定附变更条件的,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这种法定事由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建立情势变更制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享有因“情势”而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另一方当事人传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对方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拒绝承诺,由此产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由于不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其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为了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已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获得利益。而转让土地经营权者早已离开农村,他们在城镇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已经融入城镇建设之中。如果允许合同变更,真正获得实惠的不是因受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而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从而改变了我国对农业资金投入的方向,使资金流失,与我国农业税减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