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终止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四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终止劳动合同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备受关注。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等, 又是其中的焦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而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但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是一个月, 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并未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 由于可以获得两倍的工资, 不排除有的劳动者会利用这个机会谋取利益, 而且这一类案件举证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承受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将劳动合同解除也作为劳动终止的一种;狭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劳动合同法 ……此处隐藏9592个字……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合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也没有被依法追求形式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