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代销合同(通用3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妆品代销合同(通用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化妆品代销合同1甲方:**分公司
乙方:
因甲方市场发展所需,特委托乙方代销甲方系列产品,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所代销甲方产品,由甲方按市场统一供货价直接配送,日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二、甲方系列产品在乙方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每个单品两个陈列面。
三、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聘用 名专职促销员,除因顾客所需外,乙方不得强加甲方以外产品的销售任务给甲方促销员,促销员的工资由甲方统一发放。
四、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当月销售的产品货款,乙方必须在当月月底全部结清,如在次月五日前没有结清,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违约条款对乙方处以货款的17%罚款。
五、甲方按照以下条款支付乙方费用:
5.1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当月销售额(结算价)达到3000元~4000(含4000)元,甲方以销售额(结算价)的 作为返点支付给乙方。
5.2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当月销售额(结算价)达到4000(不含4000)元~5000元,甲方以销售额(结算价)的 作为返点支 ……此处隐藏1612个字……特价品概不退换。
十、关于窜货的规定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向代理区域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形式销售甲方产品,若出现此类情况,将按以下方式理:
1、恶意窜货现象将取消当期未兑现的所有奖励,并限期收回乙方向代理区域外销售的产品。
2、对于乙方无进行收回的产品,甲方将派人收货,收购价与代理价之间的差额及因此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的窜货行为给其他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有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格,并扣留所有未兑现的奖励,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对甲方整体市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对于非恶意窜货或者下属经销商、加盟店窜货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将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罚。
十一、其他规定
1、相关罚约定发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①乙方销售甲方品的冒或仿冒产品;
②乙方破产以及务结算;
③乙方信誉度下降;
④乙方低价倾销;
⑤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调货、窜货;
⑥乙方连续2个月或不连续3个月未完成合同任务;
⑦乙方连续40天未向甲方进货;
⑧乙方不配合甲方的整体市场推进计划,造成甲方商业利益损失。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盖章之日起开始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在甲方所在地院仲裁。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
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